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恒 生 人 民 幣 信 用 卡


恒 生 人 民 幣 信 用 卡 ─ 特 為 經 常 往 來 香 港 及 內 地 之 香 港 居 民 而 設 , 讓 你 毋 須 再 攜 帶 大 量 人 民 幣 現 鈔 以 應 付 各 項 商 務 應 酬 、 工 作 或 旅 遊 開 支 , 於 內 地 消 費 更 加 方 便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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恒 生 人 民 幣 信 用 卡 專 有 優 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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迎 新 優 惠


於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或 之 前 , 成 功 申 請 可 免 費 獲 贈 Hideo Wakamatsu 輕 便 旅 行 袋(1)
主 卡 及 附 屬 卡 客 戶 均 可 獲 免 三 年 年 費 優 惠(2)

條 款 及 細 則 :
(1) Hideo Wakamatsu 輕 便 旅 行 袋 只 適 用 於 申 請 恒 生 人 民 幣 信 用 卡 並 成 功 獲 批 核 之 客 戶 , 換 領 信 將 於 「 取 卡 通 知 書 」 發 出 後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寄 予 客 戶 。 禮 品 數 量 有 限 , 送 完 即 止 。 若 禮 品 換 罄 , 恒 生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(「 恒 生 」) 有 權 以 另 一 款 禮 品 代 替 。
(2) 申 請 人 須 於 現 在 及 過 往 六 個 月 內 未 曾 持 有 任 何 恒 生 發 出 之 個 人 信 用 卡 主 卡 , 現 申 請 首 張 恒 生 信 用 卡 , 可 享 免 三 年 年 費 優 惠 ; 否 則 只 可 享 有 一 年 年 費 全 免 優 惠 。 如 主 卡 客 戶 享 有 年 費 優 惠 , 所 有 同 時 申 請 之 附 屬 卡 將 可 享 相 同 之 年 費 優 惠 。


恒 生 人 民 幣 信 用 卡 專 有 優 惠


受 內 地 接 受 「 銀 聯 」 卡 之 商 號 歡 迎(1) , 令 你 於 內 地 消 費 盡 佔 優 勢 。
憑 卡 簽 賬 之 交 易 及 結 算 均 以 人 民 幣 計 算 , 讓 你 節 省 兌 換 差 價 。 你 更 可 透 過 於 本 行 開 立 之 人 民 幣 或 港 元 存 款 戶 口 以 轉 賬 形 式 還 款(2) , 方 便 快 捷 。
國 際 SOS 內 地 住 院 及 緊 急 救 援 服 務 ( 「 救 援 服 務 」 ) - 只 須 於 國 際 SOS 指 定 之 醫 院 出 示 恒 生 人 民 幣 信 用 卡 及 持 卡 人 之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, 或 在 有 關 醫 院 並 非 國 際 SOS 指 定 之 醫 院 之 情 況 下 , 致 電(852)3122 8383 與 國 際 SOS 求 助 中 心 聯 絡 安 排 , 即 可 根 據 預 設 金 額(3) 自 動 為 持 卡 人 安 排 住 院 及 醫 藥 費 用 之 財 務 擔 保 。
可 於 內 地 透 過 「 銀 聯 」 網 絡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全 日 24 小 時 透 支 現 金 , 提 取 人 民 幣 及 查 詢 戶 口 結 餘 。

條 款 及 細 則 :
(1) 恒 生 人 民 幣 信 用 卡 不 適 用 於 香 港 、 澳 門 及 海 外 國 家 ( 包 括 簽 賬 及 現 金 透 支 ) 。
(2) 可 選 擇 設 定 每 月 自 動 轉 賬 ( 只 適 用 於 人 民 幣 存 款 戶 口 ) 或 於 本 港 之 恒 生 銀 行 分 行 親 身 辦 理 轉 賬 。
(3) 由 國 際 SOS 安 排 之 住 院 按 金 及 醫 藥 費 用 財 務 擔 保 , 每 次 最 高 金 額 為 HKD20,000 ( 國 際 SOS 指 定 之 醫 院 ) 或 HKD10,000 ( 並 非 國 際 SOS 指 定 之 醫 院 ) 。 由 國 際 SOS 代 持 卡 人 實 際 支 付 之 住 院 按 金 及 醫 藥 費 用 將 會 誌 入 持 卡 人 之 恒 生 人 民 幣 信 用 卡 戶 口 。 為 免 產 生 疑 問 , 持 卡 人 應 自 行 與 國 際 SOS 安 排 支 付 由 住 院 及 醫 療 引 致 並 超 逾 擔 保 金 額 之 任 何 費 用 及 收 費 。


其 他 優 惠


憑 卡 簽 賬 或 透 支 現 金 每 人 民 幣 滿 250 元 , 可 賺 取 $1 恒 生 信 用 卡 Cash Dollar(1) 以 換 取 禮 品 或 現 金 券
你 可 同 時 累 積 「 免 年 費 簽 賬 額 」 用 作 減 免 年 費(2)
免 費 個 人 e-Banking

條 款 及 細 則 :
(1) 使 用 Cash Dollars 須 受 恒 生 信 用 卡 會 員 獎 賞 計 劃 條 款 及 細 則 約 束 , 詳 情 請 致 電 24 小 時 恒 生 信 用 卡 推 廣 熱 線 2998 6868 。 以 恒 生 人 民 幣 信 用 卡 賺 取 之 Cash Dollars 不 能 於 Cash Dollars 特 約 商 戶 使 用 。
(2) 所 需 「 免 年 費 簽 賬 額 」 為 : 白 金 卡 – 人 民 幣 12,000 元 ( 全 免 ) 、 人 民 幣 6,000 元 ( 半 免 ) ; 金 卡 – 人 民 幣 10,000 元 ( 全 免 ) 、 人 民 幣 5,000 元 ( 半 免 ) ; 普 通 卡 – 人 民 幣 5,000 元( 全 免 ) 、 人 民 幣 2,500 元 ( 半 免 ) 。


請 即 網 上 申 請 , 並 遞 交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及 最 近 一 個 月 入 息 證 明 即 可 。

註:  此 推 廣 所 涉 及 之 產 品 、 服 務 及 資 訊 均 由 供 應 商 直 接 售 賣 及 提 供 予 客 戶 , 因 此 , 所 有 有 關 責 任 及 義 務 亦 由 供 應 商 全 權 負 責 。 恒 生 保 留 隨 時 更 改 或 終 止 優 惠 及 不 時 修 改 有 關 優 惠 條 款 及 細 則 之 權 利 。

查 詢 詳 情 , 請 致 電 2822 0228 。


由 於 國 際 SOS 為 持 卡 人 安 排 財 務 擔 保 , 因 此 每 次 將 會 於 持 卡 人 之 恒 生 人 民 幣 信 用 卡 戶 口 支 取 手 續 費 US$60 或 國 際 SOS 實 際 代 持 卡 人 支 付 之 住 院 按 金 及 醫 藥 費 用 ( 國 際 SOS 指 定 之 醫 院 最 高 金 額 為 HKD20,000 , 並 非 國 際 SOS 指 定 之 醫 院 最 高 金 額 為 HKD10,000 ) 之 9% , 兩 者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。

有 關 救 援 服 務 之 詳 情 , 請 致 電 國 際 SOS 之 24 小 時 服 務 熱 線 (852)3122 8383 。

持 卡 人 之 主 要 責 任 及 義 務 :

每 次 國 際 SOS 為 持 卡 人 安 排 財 務 擔 保 及 向 有 關 醫 院 支 付 住 院 按 金 及 醫 藥 費 用 , 儘 管 持 卡 人 並 無 與 國 際 SOS 簽 訂 任 何 銷 售 或 交 易 憑 證 或 發 出 任 何 指 示 ( 不 論 以 書 面 、 電 話 、 郵 寄 或 其 他 形 式 ) 授 權 國 際 SOS 安 排 財 務 擔 保 或 付 款 , 持 卡 人 將 需 對 國 際 SOS 代 持 卡 人 向 醫 院 支 付 之 金 額 ( 國 際 SOS 指 定 之 醫 院 最 高 金 額 為 HKD20,000 , 並 非 國 際 SOS 指 定 之 醫 院 最 高 金 額 為 HKD10,000 ) 和 其 他 持 卡 人 應 支 付 予 國 際 SOS 之 手 續 費 及 所 有 費 用 與 收 費 負 責 。

免 責 聲 明 :

由 國 際 SOS 提 供 之 救 援 服 務 並 不 構 成 任 何 保 險 保 單 或 保 險 合 約 , 及 適 用 於 在 中 國 境 內 (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澳 門 ) 因 意 外 或 疾 病 引 致 之 事 件 。

國 際 SOS 承 諾 於 提 供 救 援 服 務 時 履 行 應 有 的 謹 慎 和 努 力 。 據 此 , 國 際 SOS 將 就 任 何 因 其 疏 忽 及 故 意 失 責 導 致 之 損 失 負 責 。 國 際 SOS 不 會 就 其 轉 介 與 持 卡 人 之 任 何 服 務 提 供 者 所 提 供 之 任 何 意 見 承 擔 責 任 , 持 卡 人 不 能 就 該 等 服 務 提 供 者 提 供 之 救 援 服 務 向 國 際 SOS 提 出 任 何 追 討 。 國 際 SOS 亦 不 會 就 (1) 持 卡 人 作 出 欺 詐 行 為 或 失 實 陳 述 ; 及 (2) 持 卡 人 提 供 之 任 何 資 料 ( 統 稱 「 事 件 」 ) 負 任 何 責 任 , 而 持 卡 人 將 會 就 事 件 所 引 致 或 與 其 有 關 之 索 償 而 令 國 際 SOS 涉 及 之 所 有 申 索 、 付 款 要 求 、 法 律 行 動 、 訴 因 、 賠 償 、 損 失 、 費 用 、 責 任 或 支 出 向 國 際 SOS 作 出 彌 償 及 使 其 不 受 損 害 。 持 卡 人 不 得 就 國 際 SOS 提 供 之 救 援 服 務 而 蒙 受 之 任 何 直 接 或 相 應 產 生 之 損 失 , 向 國 際 SOS 進 行 追 討 。

救 援 服 務 是 由 國 際 SOS 及 國 際 SOS 向 持 卡 人 轉 介 之 有 關 服 務 提 供 者 所 提 供 。 恒 生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( 「 恒 生 」 ) 不 會 對 救 援 服 務 負 任 何 責 任 。 恒 生 不 會 對 救 援 服 務 、 國 際 SOS 及 任 何 服 務 提 供 者 之 適 合 性 及 質 素 向 持 卡 人 作 任 何 保 證 、 聲 明 、 認 可 或 推 薦 , 恒 生 亦 不 會 就 救 援 服 務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、 聲 明 、 認 可 或 推 薦 及 於 此 處 之 任 何 資 料 中 作 出 有 關 默 示 。 持 卡 人 於 決 定 是 否 使 用 救 援 服 務 前 , 應 尋 求 獨 立 之 專 業 意 見 。

為 國 際 SOS 救 援 中 心 集 團 之 註 冊 商 標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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